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政策要点主要是:

1)严格执行新调整后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不能借非净矿之名行“净矿”分成之实

2)及时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收益和使用费管理台账,实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二、《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

今年2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政策要点主要要求从河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河道采砂管理,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动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

三、《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今年3月,广西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河道采砂10项监管机制,对河道采砂规划审批许可、采砂活动现场、砂石上岸堆放、砂石运输执法、采砂运砂船舶、砂石销售使用、河砂综合利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刑执纪执法及全链条各环节考评建立监管机制。

四、上海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

3月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意见》通知,政策要点主要有:

1)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

2)强化建设用砂源头和过程管理

3)加强建设用砂使用管理

4)加强政府监管

5)开展行业自律

五、《“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3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要:

1)提出了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2)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3)加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4)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

5)实施建筑电气化工程

6)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7)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8)推进区域建筑能源协同

9)推动绿色城市建设

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

3月份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要:

1)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2)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

3)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

4)强化联合监管组织保障

七、《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

3月份河北省发布《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政策要点:1)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2)河道采砂管理坚持保护优先、治采结合、科学规划、严格监管、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5)依法从事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道养护、清淤疏浚、水利工程建设等活动,以及穿、跨、临河和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建设产生河道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6)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税

八、《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同样3月份,河北省还发布了《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决表明要:1)坚决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严肃查处持证矿山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严厉整治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行为

九、《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3月份水利部发布《2022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政策要求要:1)推动黄河保护法颁布施行

2)推动重点领域行政法规制定修改

3)加强常态化水行政执法

4)抓好部门规章建设。推动长江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

十、《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2022年5月,湖北省水利厅联合6部门出台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制度,政策要求:

1)明确以依法行政、各司其职,联动协作、形成合力,资源互补、实用高效为原则,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能和职责分工。

2)开展以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规范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管理、严格管控采运砂船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常态化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

3)任何一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发起联合执法行动,其他各部门应积极响应。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或进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各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有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等行为时,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移交线索。

6)及时交流通报所掌握的有关涉砂、涉渔船舶、人员、工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资源信息互帮互补共享。

十一、《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6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要求:1)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经公开有偿化处置,不得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第十二条)。

3)针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矿山,《办法》明确了该类矿山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具体办理方式(第十六条)。

4)规定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

7月12日,国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提出,围绕政府投资项目,聚焦七大建设领域。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七大建设领域,推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相关部门明确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扩大以工代赈投资规模,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一批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由原规定的15%以上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

十三、《关于在本市民用和工业建筑中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

7月,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在本市民用和工业建筑中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的通知(试行)》,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内容:

1)进一步加快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

2)上海市建立统一的绿色低碳建材信息库,开展绿色低碳建材信息登记;

3)政府(国企)投资的民用和工业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绿色低碳建材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4)加强对绿色低碳建材使用情况的督促和检查;

5)绿色低碳建材产品使用情况将纳入各区(管委会)推进建筑绿色发展工作评价考核范畴。

十四、《加快材料产业优势再造换道领跑行动计划(2022—2025)》

7月,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材料产业优势再造换道领跑行动计划(2022—2025)》,强调,要打造集水泥熟料砂石骨料、商品混凝土、精品石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为一体的绿色建材综合生产基地,提出未来4年河南省材料产业的发展目标并指出,到2025年,建设全国重要的材料创新高地,规模以上材料企业实现研发活动全覆盖,每年突破30项左右关键核心技术与先进工艺,4年形成100项以上关键核心创新成果,提出了创新生态提升、核心关键技术、补链强链延链、重大项目建设、企业主体培育、绿色低碳转型、标准质量品牌和融合创新应用等八大攻坚。

十五、《“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通知提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六、《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与用能结构优化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确保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峰。

十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

8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