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拟适当提高高耗能企业电价,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需求侧响应等电价矛盾。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从2023年起,上述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