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及使用质量的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21〕35号,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质量方面

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附件1)。

(二)使用质量方面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和实体混凝土质量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在建工程混凝土使用质量检查表》(附件2)。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和省级抽查。

1.企业自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使用质量开展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生产质量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将检查情况和检查表格报送至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市县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抽取预拌混凝土进行质量检测。

3.省级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联合检查,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在建工程。

四、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在3月31日前完成。各地主管部门检查在4月25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1.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照检查表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2.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3.各市(省直管县)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重点包括部署开展情况、专项检查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各市(省直管县)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宜,并于2021年3月22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