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起,广东省《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开始试行。

一、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

二、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

三、 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探索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四、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五、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六、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确认。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

八、不予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九、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