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发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修改部分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的有:

施工企业不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