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