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而修订的原因,就是该条例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

  《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于保障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简政放权的精神,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在应对一些燃气突发事件时,存在层级管理职责不清、资源配置不清晰等问题。因此,此次《条例》修正的重点,一是进一步适应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二是强化燃气安全方面的管理,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据悉,此次《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共涉及四个方面,一是依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厘清燃气管理权限,将燃气工作监督管理权和燃气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权下放至县(区)燃气管理部门;二是删除不符合“先照后证”要求的行政许可规定和相应处罚;三是增加预约施工制度,确保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的施工活动得以在事前进行预约,同时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施工保护方案规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管护义务;四是对部分字句进行了修改。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论证报告中指出,《条例》对农村燃气管理的规定存在缺失,建议参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作为修正后的第五十五条,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周延。

摘自 《兰州日报》 2018.06.27 记者 邵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