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9〕第7号)相关规定,我县境内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三级)预警信息的通知》,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从10月18日0时至10月23日24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同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主要应急措施为:

一、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缩短生产时间,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吕梁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1)长流程联合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m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短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3)铁合金: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停产50%(含)以上,以产能规模和设备数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4)焦化行业: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5)水泥: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6)砖瓦窑:非隧道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7)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8)耐火材料: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9)玻璃: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0)岩棉: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1)石灰窑: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2)铸造行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3)炼油与石油化工: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90%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4)制药工业:企业停产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5)农药制造:企业停产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6)涂料制造: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7)油墨制造: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8)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木质家具、竹藤家具、金属家具和其他家具企业实施停产,停产工序包括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19)包装印刷:使用溶剂型油墨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人造板制造:未使用燃气(低氮燃烧)、电加热、生物质锅炉的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1)塑料制造: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2)橡胶制品制造: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的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50%(含)以上;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3)工业涂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新闻单位要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及督查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极应对工作;每日14时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报送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李晋忠

联系电话:0358-3012255

报送邮箱:1240079166@qq.com